食品安全法中关于生产日期的规定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维护市场秩序、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的核心法律条款之一,生产日期作为食品的“身份标识”,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和市场主体的合规经营,其法律内涵、标注要求及法律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均有明确且细致的规范。

从法律定位来看,生产日期是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食品完成所有生产工序、处于预期销售状态的具体时间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编号、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这一规定将生产日期的标注义务延伸至食品流通的各个环节,确保从生产到销售的全链条信息可追溯,对于预包装食品,《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进一步明确,标签应当标明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信息、保质期等事项,且生产日期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的文字、图形等方式标注,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和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在标注形式上,法律要求生产日期必须清晰、真实、易于辨识,不得模糊、遮挡或篡改,实践中,部分生产经营者通过“涂改生产日期”“更换标签”“篡改编码”等手段隐瞒食品真实生产时间,或使用“见包装某部位”“见某处”等模糊指引,导致消费者难以准确获取信息,此类行为均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关于“标签应当清晰、规范”的规定,对于保质期较短或需要冷藏冷冻的食品,如鲜乳、冷藏肉类等,生产日期的标注尤为重要,直接关系到食品的安全食用期限,法律对此类食品的生产日期标注提出了更高要求,确保消费者能够在合理时间内消费,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针对不同食品类别,生产日期的标注规则存在细化差异,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日期应当与食品的生产日期保持一致,或在食品标签上明确标注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日期及使用期限;对于分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应为分装日期,且需注明分装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原生产者的信息,避免因分装导致生产日期信息混乱,下表列举了常见食品类别生产日期标注的特殊要求:
| 食品类别 | 标注要求 | 法律依据 |
|---|---|---|
| 预包装食品 | 标签主版面显著位置标注生产日期,字体高度不小于1.8mm |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 |
| 散装食品 | 容器或外包装上直接标注生产日期,不得仅以“生产日期见价签”等方式模糊标注 |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
| 食品添加剂 | 标注生产日期及保质期,或与食品标签一并标注使用期限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 29924) |
| 分装食品 | 标注分装日期,注明分装者及原生产者信息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
| 冷冻冷藏食品 | 生产日期需结合贮存条件标注,部分需标注“最佳食用日期”而非“保质期” |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条;《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
法律对生产日期的虚假标注或篡改行为设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以形成有效震慑,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标注生产日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若生产日期虚假标注涉及食品安全风险,如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销售过期食品,则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生产日期的管理还涉及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意味着生产经营者需建立完善的生产日期管理制度,包括生产记录、仓储管理、出库核对等环节,确保生产日期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通过建立电子台账系统,对食品的生产、入库、出库、销售等信息进行实时记录,实现“一品一码”追溯管理,既能满足监管部门的信息核查需求,也能在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快速定位问题批次,减少危害扩大。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看,生产日期是消费者判断食品新鲜度、安全性的重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而生产日期是商品真实情况的核心信息之一,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可通过查看生产日期及保质期,避免购买过期或临近保质期的食品;若发现生产日期标注模糊、篡改或与实际不符,可依据《食品安全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经营者退货、赔偿,或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监管实践中,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抽检、飞行检查等方式,加强对食品生产日期标注情况的监管,针对节令食品、冷链食品、进口食品等重点品类,开展标签标识专项检查,重点核查生产日期是否真实、标注是否规范、是否存在篡改行为;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平台,实现生产日期信息的全程电子化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和精准度,对于进口食品,还需核查其是否随附中文标签,中文标签上的生产日期是否与原标签一致,确保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
相关问答FAQs:

-
问:购买食品时发现生产日期被涂抹或模糊不清,消费者应如何维权?
答:消费者若发现食品生产日期被涂抹、模糊或存在篡改嫌疑,首先应保留好购物小票、食品实物及照片等证据,然后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向经营者要求“退一赔三”(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或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由监管部门依法对经营者进行查处,若因食用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导致健康损害,还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经营者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民事赔偿责任。 -
问:食品分装时,生产日期应如何标注?标注原生产日期是否合法?
答: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食品分装时应标注分装日期,并注明分装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仅标注原生产日期而不标注分装日期的行为不合法,因为分装可能导致食品品质变化,标注分装日期能确保消费者获取食品的最新安全期限,若分装食品未按规定标注分装日期,消费者可向监管部门举报,监管部门将依法对分装企业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