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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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规范食品流通环节的经营行为。
- 保障食品安全。
- 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 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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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流通(销售)的经营者,包括食品销售者、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集中用餐配送单位配送的食品)、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等。
- 行为:食品的采购、贮存、运输、销售等经营活动。
- 对象:一切食品,包括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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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原则:
- 安全第一:将食品安全置于首位。
- 预防为主: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预防食品安全事故。
- 风险管理: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对高风险领域加强监管。
- 全程追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问题食品可追溯。
- 社会共治:鼓励社会监督,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核心内容详解
第一章: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这是整个办法的核心,规定了食品销售者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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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求: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主体资格合法: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 人员健康管理: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如销售人员、厨师等)必须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 场所环境整洁:经营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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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源头管理):
- 查验供货商资质:采购食品时,必须查验并留存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资质文件复印件。
- 查验食品合格证明:采购食品时,必须查验该批次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如出厂检验报告、检疫合格证明等)。
- 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如发票),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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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贮存管理(过程管理):
- 分类存放:食品与非食品、不同类别的食品(如熟食、生食、特殊食品)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 条件适宜: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贮存条件(如常温、冷藏、冷冻)进行贮存,冷藏、冷冻的温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 先进先出: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过期、变质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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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运输管理(过程管理):
- 工具清洁:运输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 防止污染: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交叉污染或包装破损。
- 温度控制:运输需要冷藏、冷冻的食品时,应使用符合要求的冷藏、冷冻设施,并保证温度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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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销售管理(终端管理):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标签标识:
-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 散装食品应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 进口食品应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并载明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 禁止销售:明确规定了禁止销售的食品情形,
-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 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标签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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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食品管理:
- 对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
- 不得在普通食品中声称保健功能。
- 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实施追溯和召回制度。
第二章: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责任
这些主体是平台方,负有连带管理责任。
- 审查入场经营者资质:必须审查并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 建立管理制度: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检查制度,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定期检查。
-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现入场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档案管理:建立入场经营者档案,记录食品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
第三章:监督管理
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和监管方式。
- 日常监督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流通环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
- 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 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
- 信用监管:建立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 投诉举报处理: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接受和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
第四章:法律责任
明确了违反本办法的法律后果。
- 警告、责令整改:对于轻微违法行为,通常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 罚款:对于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处以不同数额的罚款。
- 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未按规定保存相关凭证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经营禁止销售的食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吊销许可证: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吊销其《食品经营许可证》。
- 刑事责任:如果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如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企业和消费者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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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食品经营者):
- 行为指南:为企业提供了清晰、具体的操作规范,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
- 风险防范:通过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贮存管理等制度,可以有效预防食品安全风险,避免因管理不善导致的法律处罚和品牌声誉损失。
- 合规经营:是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的基础,是获得市场准入和持续经营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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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费者:
- 安全保障:该办法的实施为消费者购买到的食品提供了一道制度性的安全屏障。
- 维权依据:当购买到不安全食品时,消费者可以依据该办法的规定,向商家索赔或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知情权:通过标签标识等规定,消费者可以更清楚地了解食品的信息,做出更明智的消费选择。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中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它构建了从市场到餐桌最后一公里的安全防线,通过明确各方责任、强化过程监管和严厉的法律责任,它旨在确保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对于食品经营者而言,遵守此办法不仅是法律义务,也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