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与食品安全法是我国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体系,二者既相互关联又各有侧重,共同构筑了从生产到消费的全流程安全防线,产品质量法作为基础性法律,调整所有产品的质量监管关系,而法则聚焦于食品这一特殊产品,对其安全提出更严格、更具体的要求。

从立法目的看,产品质量法旨在“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其适用范围涵盖销售的产品(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但不包括建设工程和军工产品,法则以“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核心目标,将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等全环节纳入监管,强调风险防控和全程追溯,体现了对食品安全的“零容忍”态度。
在监管主体上,产品质量法主要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质量违法行为;法则在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导监管的同时,还规定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标准制定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形成多部门协同治理的格局,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生产许可证,卫生健康部门制定使用标准,农业农村部门则监管原料农产品的质量,各部门职责清晰又相互衔接。
在制度设计上,两部法律均建立了严格的生产者、销售者责任体系,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应当保证产品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销售者应当进货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法则在此基础上,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了更高要求: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这些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两部法律均设置了严厉的罚则,但食品安全法的处罚力度明显更大,产品质量法对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而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除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工具设备等物品外,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食品安全法还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针对特殊产品,两部法律的差异化监管尤为明显,对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产品质量法将其纳入一般工业产品监管,而法则规定,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等,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对其原料组成、有害物质限量、使用范围等事项作出规定,又如,对产品标识,产品质量法要求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予以标明;法则则特别强调食品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应当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内容应当清晰、显著,方便消费者辨识和查验。
在风险防控机制上,食品安全法建立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链条监管体系,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对可能发生较高安全风险的食品,实施重点监督管理;对发现区域性、行业性食品安全问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工作机制,这些制度设计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的预防性和系统性,而产品质量法则更侧重于对已进入市场产品的监督抽查和事后处罚。
在标准体系方面,产品质量法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食品安全法则建立了更为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要求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体现了食品安全标准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两部法律的实施,有效遏制了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提升了产品质量总体水平,特别是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随着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不断涌现,如网络订餐、预制菜、跨境电商等,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仍面临新的挑战,网络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落实、平台审核把关义务、预制菜的标准制定和标签标识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相关问答FAQ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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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果购买的食品过期但未开封,是否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要求十倍赔偿?
答:可以,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食品过期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无论是否开封,只要消费者能证明购买时食品已过期,且经营者无法证明其不知道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即“明知”),就有权要求十倍赔偿。 -
问:产品说明书夸大功效,是否违反产品质量法?如何维权?
答:违反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真实,并符合相应要求,不得以虚假的内容、误导性的语言介绍产品,产品说明书作为标识的重要组成部分,若夸大产品功效(如宣称普通食品具有治疗疾病功能),属于以虚假、误导性内容介绍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标识真实性的规定,消费者可凭购买凭证向销售者要求退货、更换,并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三倍赔偿;若因此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还可依法要求赔偿损失,并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由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