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具体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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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法律是关于机动车载人、载物规定的核心条款,旨在规范道路使用,保障乘车人和行人的安全,防止因超载、违规载物引发的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原文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应当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逐条深度解析

这条法律可以分为四个主要部分,我们来逐一分析:

第一部分:机动车载物的规定(第1款)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这部分规定了机动车载物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
  1. 严禁超载:

    • 核定的载质量:指车辆出厂时,厂家根据车辆的设计、结构、性能等参数,由国家相关部门核定的最大允许载重量,这个数值通常在机动车行驶证上明确标注。
    • 超载的危害:超载会极大增加车辆的惯性,导致刹车距离延长;使轮胎、悬挂、钢板等部件过度负荷,极易引发爆胎、断轴等机械故障;车辆重心升高,转弯时容易侧翻,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
  2. 尺寸要求:

    • 载货的长、宽、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货物宽度不得超出车厢,高度一般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和道路类型略有不同)。
    • 超尺寸的危害:货物超长、超宽会影响车辆的转弯半径,容易与其他车辆或路边设施发生剐蹭;超高货物在通过桥梁、隧道、涵洞时,可能发生碰撞,造成严重事故。
  3. 防止遗洒、飘散:

    • 这是针对运输沙石、煤炭、渣土、秸秆等散装货物或易飘散物品(如塑料膜、泡沫)的特殊规定。
    • 要求:运输此类货物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覆盖和固定,如使用篷布、绳索等,确保在行驶过程中不会遗洒、飘散到道路上。
    • 危害:遗洒的货物会污染环境,更会形成“路障”,后方车辆避让不及极易引发追尾或侧翻事故,造成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

第二部分:超限物品通过铁路道口的规定(第2款)

“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应当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

这部分是针对特殊情况的特殊规定。

  • 超限物品:指不仅超载,而且在尺寸、重量上远超普通标准的特殊货物,如大型设备、预制构件等。
  • 特殊规定:这类货物在通过铁路道口时,不能随意选择,必须遵守铁路管理部门的统一调度,因为超限物品可能需要特殊车辆牵引,或通过时需要铁路部门临时中断交通,以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
  • 目的:协调公路运输与铁路运输,避免在铁路道口发生交通冲突,保障铁路和公路的双重安全。

第三部分:机动车载人的规定(第3、4款)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这部分是关于交通安全中最核心的“人”的载运规定。

  1. 核载人数:

    • 核定的人数:指车辆行驶证上明确标注的可以乘坐的人数,包括驾驶员。
    • 超员的危害:超员会使车辆总质量增大,降低制动性能;车内人员过多,超出安全带和安全气囊的保护范围,一旦发生事故,人员伤亡风险会成倍增加;车内拥挤,乘客在紧急情况下无法有效避险。
  2. 客运车禁载货:

    • 客运机动车:指专门用于运送乘客的车辆,如小轿车、公交车、长途客车等。
    • 规定:这些车辆原则上不应装载货物,尤其是不能将货物放置在乘客乘坐的区域(如后排座位、过道),如果需要放置少量行李,也应确保不影响乘客安全和正常上下车。
    • 危害:乘客区域放置货物,在刹车或碰撞时,货物会变成“炮弹”,对乘客造成严重伤害。
  3. 货运车禁载客:

    • 货运机动车:指专门用于运输货物的车辆,如货车、皮卡车(后斗)、农用运输车等。
    • 严格禁止:这是法律的绝对性禁止条款,绝对不能允许任何人(包括驾驶员本人)乘坐货车的后斗或货箱内。
    • 危害:货车后斗没有安全带、座椅等任何保护设施,且重心不稳,车辆在转弯、刹车时,极易将人员甩出车外,造成被碾压、碰撞的恶性事故,这是交通法规中“零容忍”的行为。

第四部分:货运机动车附载作业人员的规定(第5款)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这部分是针对特定行业作业车辆的特殊规定。

  • 适用场景:主要适用于一些特种作业车辆,如高空作业车、洒水车、清扫车、起重机等,这些车辆在工作时需要在车体上配备操作员。
  • 安全措施:法律要求必须为这些作业人员设置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
    • 牢固的作业平台或护栏。
    • 符合安全标准的扶手和踏板。
    • 必要时配备安全带或安全绳。
  • 目的:在保障特殊作业需求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违反第四十八条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规定,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 罚款:通常会被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记分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旅游客运、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记6分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旅游客运、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记3分
    • 驾驶货车载客的,记6分
    •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记6分
    •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记1分
  • 其他处罚
    • 对于超载、超员的,除了罚款记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可以扣留机动车,直至违法状态消除(如卸载超重货物、转运超员乘客)。
    • 对于运输单位车辆超载的,除了处罚驾驶员,还会对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通过明确、细致的规定,构建了一个“车、货、人”三位一体的安全运输体系,其核心思想是:

  1. 物尽其用,安全第一:车辆载物不能超过其设计能力。
  2. 生命至上,禁止混载:严格区分客运和货运功能,严禁人货混装,尤其是禁止货车载人。
  3. 社会责任,源头治理:不仅处罚驾驶员,也要求运输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遵守这条法律,是每一位机动车驾驶员和运输企业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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